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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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17:18 中物联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装备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Logistics Equipment Committee (CLE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运输、配送及相关物流服务的企业和装备设施提供企业、货主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和运输行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反映行业诉求和政策建议,发挥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物流技术装备行业统计和调查。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2、搭建物流技术装备供需桥梁。为物流技术装备企业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推动物流行业企业采购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装备; 
3、制定物流技术装备行业标准。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领导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技术装备、技术标准;
4、主导物流技术装备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5、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以市场为基点,为物流技术装备企业提供从技术研发到售后服务的全产业链服务;
6、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1.凡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并交纳会费,属于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单位,均可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单位会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备案。
     2.本分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分会活动;(三)获得本分会服务优先权;(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本分会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分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参加本分会活动,并可自愿提供资助;(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分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组织机构
本分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红色部分内容是公路货运分会的内容,需要确认装备委的内容)
 1.本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本分会的相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换届大会召开后一年内改选换届。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会长单位实行轮值制,任期一年。
5.本分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本分会的日常工作。
6. 本分会重大事项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
7.本分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3. 本分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4.本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分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九条  工作条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1.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2.本分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十条  附则
    1.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物联装备委。
    2.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3.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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